286. 外籍華人來華收養是否需要訂立書面協議?
外籍華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協議一式三份,收養人、送養人各執一份,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登記機構收存一份。書面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287. 外籍華人作為收養人一次能領養幾個中國兒童?
外籍華人作為收養人一次在中國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被收養人是雙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機構的兄弟姐妹除外)。在華已經收養了一名子女的外籍收養人如果還想再收養中國兒童,原則上應在第一次收養一年后,再提出收養申請并重新提交證明材料。
288.對已有子女的外籍收養人收養中國兒童有何限制?
中國收養中心優先安排沒有孩子或只有1-2個孩子的家庭收養子女。對于已有5個以上(含5個)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外國收養家庭,中國收養中心一般不再安排其在華收養子女。
289. 對送養人所提交材料的審查和公告方面有何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送養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用公告形式查找其生父母;認為被收養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將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送養人名單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同時轉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制件;(2)被收養人是棄嬰或者孤兒的證明、戶籍證明、成長情況報告和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復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查找棄嬰或者兒童生父母的公告應當在省級地方報紙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日,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290. 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是否需要其所在國同意?
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