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對華僑農(林)場的生產資料、經營的作物、生產的產品有何保護政策?
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擁有的生產資料、經營的作物、生產的產品是歸難僑創造財富的工具和基本生活的物質來源。歸僑、僑眷作為我國公民的一部分,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擁有的生產資料、經營的作物、生產的產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347.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對華僑農(林)場的學校、醫院管理體制的改革有何規定?
由于歷史原因,華僑農(林)場一直承擔著企業辦社會的職能,社會性、政策性支出負擔沉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林)場的發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所在的地方設置的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衛生規劃,統一管理。”
348.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中的“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是否包括安置了歸僑的國有農墾農場、林場?
包括安置了歸僑和國有農墾農場、林場。
349.華僑農場企業職工是否納入地方基本養老保險體系?
《關于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15號)規定:從2003年7月1日起,全國農墾企業及其職工納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并規定華僑農(林)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照該通知精神執行。
350. 關于華僑農(林)場歸難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何政策?
《關于做好華僑農(林)場歸(難)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工作的通知》(勞社部函[2000]44號)規定,從1999年10月1日起,華僑農(林)場及歸(難)僑職工要按照地方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收入不足支付歸(難)僑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部分,中央財政按照60%的比例給予適當補助,另外的40%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