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民法院的管轄?什么是期間?什么是時效?什么是送達?什么是財產保全?什么是先予執行?
一、概念解釋
357. 什么是人民法院的管轄?
人民法院的管轄,簡單的說,即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時,應到哪個法院去打官司。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確定了四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之間對于第一審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原則;地域管轄則是指案件應由何地的法院負責審理。
358. 什么是期間?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是對司法機關和訴訟參加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時間期限的要求。法定期間是由法律規定的,不得變更,僅指期限,即自某一特定時間起至某一特定時間止的一般時間。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則包括期限和期日,期日指為某一特定訴訟行為的某一特定具體時間,可以變更或延展。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359. 什么是時效?
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時效”一詞,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都能碰上,但含義不同。刑事訴訟中稱“追訴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超過追訴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稱“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法定期限。超過了訴訟時效,雖可提起訴訟,但所主張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60. 什么是送達?
送達是指司法機關以一定方式將訴訟文書交給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361. 什么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地、有效地保護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做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當事人申請或主動依職權采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它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兩種形態。
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不起訴則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