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降,國人大量出國。晚清在海外設立領事館護僑之際,便開始了海外華僑登記。民國初期,也同樣延續了華僑登記的傳統,然而登記范圍多限于華僑中有相當地位者,殊屬有名無實。南洋中華總商會甚至認為,該項登記對于華僑不但無任何之實益,且借口登記征收手續費,貧苦華僑無力負擔。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希望在海外華僑人口登記方面能做出些突破性嘗試,于1929年開始實施人口總登記。這是中國近代史上真正意義的對海外華僑進行人口登記的完整實踐,也是世界近代史上規模最大的海外僑民人口登記措施。然而,由于復雜的國內外形勢與戰爭等因素,再加上華僑數量龐大,登記范圍廣,時間跨度長,登記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但其仍不失為中國僑務史上的重要事件。
國內外學術界對于海外華僑人口登記的研究相當薄弱,對民國時期海外華僑人口登記問題,至今并無專門研究成果進行系統梳理。南洋當地的書刊報紙《南洋商報》《僑務月報》《星洲十年》等都有涉及海外華僑登記的相關內容。臺北“國史館”何鳳嬌編撰的《東南亞華僑資料匯編二》中,也有相關資料的收錄。二戰前全世界有800多萬華僑,其中90%分布在南洋地區。因此,本研究主要以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南洋地區華僑人口登記為例,探討在不同階段如何通過不斷調整具體措施,開展總人口登記的艱難過程。
一、南洋華僑人口總登記的正式實施(1929—1937)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首次正式實施海外華僑總登記,設置相關機構和制定法規條文,在海外各重要商埠設立領事館,負責辦理華僑總登記并發給華僑登記證。華僑登記證填寫內容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出生地、現在居所、職業、商號、何時入境、夫或妻、子女共11項內容,貼有加蓋中華民國駐外領事館壓片印章的黑白照片以及面值一元的外交部“華僑登記”印花。此項人口登記能了解海外華僑各方面情況,包括其出生、遷移、歸國入境、死亡等遷移軌跡,并為僑務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
(一)華僑人口登記機構的確立
1929年1月23日,國民政府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第十三次常務會議提出《中央僑務委員會僑民登記條例》草案,首次討論華僑人口登記事宜,確立華僑登記的主要機構原則:主要登記機關為僑務委員會及其所屬組織、海外僑務委員會專員辦事處、海外各級黨部經僑務委員會委托代辦者及僑務委員會制定之臨時登記處。僑民登記范圍是,“凡國民出洋、僑民團體,以及居留海外之僑民,不分性別,均得依照本條例登記”。
為規范與提升駐外領事機構的職責,南京國民政府選派了一批熟悉僑情并具有外交專業知識的使領官員。這些領事大多受過高等教育,甚至許多領事擁有海外留學經歷,能夠講流利的英文;此外,所選駐外領事大多來自閩粵兩省,使用語言以閩南語、廣府語、客家話、潮州話為主。語言與籍貫的優勢,這些領事既能夠順利與當地殖民官員溝通交流,也容易被當地華僑接受,其中一些甚至受到華僑的愛戴。可以說,國民政府對外所派領事大多是素質優良的專業外交人員,十分有利于開展華僑人口登記工作。
(二)登記經費的籌措與使用
為明確辦理海外僑民登記所需經費,1929年,國民政府制定了《華僑登記規則》,對華僑登記手續、登記費解繳等做出明確規定。按照規定,華僑登記所需費用由外交部與財政部協商,核發給駐外使領館;核發僑民登記經費包括登記紙張印刷費與郵費;規定凡登記人請求登記時,應貼登記印花國幣二角;凡領有登記證者,其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即須重新登記。同時規定,在領館或使館辦理登記后,須將已填的請求書一份存館,其余兩份按月分別匯送給外交部與中央僑務委員會,以備稽查。此后,為使《華僑登記規則》便于領事館實際執行,1930年和1932年,國民政府又兩次修改《華僑登記辦事細則》,簡化華僑登記所收印花費,縮短時間為每三個月造冊報解財政部。
據表1可知,1929年,辦理華僑登記紙張印刷費以及郵寄各費預算專款共20.4萬元。但根據外交部統計,至1932年終,華僑登記一共辦理支出1萬多元,1933年僅續支169余元,由此可見,在登記初期,登記花費及登記人數遠未達到預期。同時,表1中并無領事館辦理華僑登記人員所需日常開支,僑民所繳納登記費悉數交給外交部,領事館并沒有余留,造成領事館因辦理華僑登記而自身經費緊張。因此,1930年,駐爪哇總領事張銘向外交部申請,提議注冊費三成用于解困館費,外交部認為其與華僑登記規則相抵觸,疑難照準。這樣使得領事館必須負擔華僑登記所需日常開支,在領事館本身經費就緊張困難的情況下,華僑人口登記工作難以開展。
根據僑務委員會統計,自1929年開始登記以來,收到預登記請求書共73518份;至1934年3月31日,又收到預登記請求書67794份,合計共收141312份,預申請登記人數共為236582人;而實際登記人數由表2可看出,截止到1933年10月,南洋華僑登記總數為42421人,而10月份僅登記527人。從預申請登記人數和華僑登記實際人數的對比反差可以看出,海外華僑對僑民登記是有一定意愿的,但華僑登記實際人數反而呈現下降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華僑總登記開展以來,所定規則分工不明,導致實際推行不力。例如,登記所需材料表格如何分發、匯集;華僑登記所繳納的登記費如何解繳分配等都不明確。尤其令華僑登記形同虛設的是第七條,它規定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重行登記。在華僑廣為分布的南洋,不僅一年登記間隔過短,而且每年的重復登記會使華僑疲于登記,實行起來十分困難。
(三)登記政策的優化完善
國民政府為修改這些不合理規定,不斷完善華僑人口登記條例。1930年3月和1935年12月,又兩次修改并通過新的《華僑登記規則》。其一,明確規定駐外領事館和外交部如何分配使用華僑登記費,給各領事館余留一定的辦理經費:“南洋地區各領事館辦理華僑登記證者,須納登記費每張國幣二角,以百分之五十匯解外交部,百分之五十留作領館辦公之用。”其二,華僑登記所需登記證、請求書等材料,由外交部規定頒發給新加坡總領事館,再由新加坡總領事館分發給南洋各領事館。其三,行政院擬將全世界華僑劃分為六大區,期望于1936—1938年的三年內完成華僑登記辦理,華僑登記后永久有效。規則的修改,使華僑登記專項經費分配更加合理,登記間隔時間延長,使該政策更有可操作性。
二、二戰期間登記工作的變通(1937—1945)
二戰期間,華僑總登記因戰爭原因困難重重難以開展。這一時期,南洋各國政治形勢復雜混亂,國民政府無暇顧及海外。雖限期一再延緩,然而始終無法辦理完成。駐新加坡總領事高凌百認為,由于轄區僑民散居雜處,申請登記者必須親臨領館,來往船車費時費力,通信登記手續又繁復,戰時狀況下,規定期限難以完成。至1939年底,山打根領事館報告,共發登記證3.3864萬冊,登記人數連家屬在內共7.29萬余人,未登記華僑尚有7萬余人。駐仰光總領事館統計,已登記者共有3700余起,未登記者約有10萬余人,登記人數未及僑居人數之半數。為適應抗戰形勢,督促華僑盡快辦理華僑登記事宜,國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政策,提出了適合戰時華僑登記的措施。
(一)延長登記期限
抗日戰爭爆發后,各使領館多未能如期于1938年底完成登記,紛紛請求延長登記時間。1938年12月,外交部修正華僑登記規則第十三條條文:“僑民總登記期間,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外交部酌量予以延長。”此后,外交部通知僑務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海外部等,令駐外使領館將華僑登記期限延長一年。到1939年底,在駐外領事館的再次要求下,國民政府特將華僑登記再延長一年至1940年底為止。然而,到1940年底,華僑總登記工作仍然沒有按期完成。但國民政府認為,華僑總登記工作開展已經五年,而仍有60%僑民未行登記,若再延長期限,“恐亦未必有效果,且與政府威信有關,故本部于一九四零年十二月五日通飭各館,外交部為華僑登記至二十九年底屆滿不再延長。”
(二)緩解登記費用緊張
由于國內外匯率不穩定及物價不斷上漲,國民政府外交部規定,將每月應匯繳之華僑登記費,照行政收入折合率折合當地幣,以原幣解繳中央銀行國庫局;廢除不合理的懲罰規定。據《華僑登記規則》第十二條,若因僑民未登記,則令其加出五倍登記費,而這點似與獎勵之精神不符。1938年8月30日,外交部對華僑登記規則予以解釋說明,在因外在因素無法辦理而延長時間,則不受加收五倍登記費之處罰。此舉是為了鼓勵僑民積極登記與抗日捐款的積極性,使二者不相沖突。此外,駐西貢領事報告,“僑胞請領該項用紙,因系免費,多不加珍惜,每月支出用紙一項,數達四百余元,浪費成分,占其大半,殊非節約之道。”為節約費用起見,“擬暫收用紙押金一分,填妥送回本館時,即將該費發還。”
(三)提議委托社團或個人代辦登記
1935年,新加坡領事館制定《僑民登記注意事項》,總領事館特委托僑團負責代寫轉遞表冊,并具體指導僑團如何進行華僑登記。事項規定,不得有強迫勒索之事;僑團所經手轉遞之登記表冊,均須加蓋該團之標記;僑團不得征收登記費超過一角二分及轉遞費郵費五分。到1940年,馬來亞、緬甸等地提議,由領館任命各埠之熱心有社會責任感的僑胞為特派員,辦理登記事項。1940年,緬甸華僑陳明元呈函仰光總領事館,請求派他為全緬僑民登記專員,親往緬屬各地勸僑民登記;并建議增收川資費三安,攜帶數百張登記證隨時填名送交;為表誠信,愿繳納保證金緬幣一千盾,如有舞弊事件,愿受沒收保證金之處分。但外交部并未批準委托團體及私人辦理華僑登記。究其原因,一是華僑登記委托私人辦理,與登記規則由外交部督飭駐外領事館負責辦理不相符;二是人選頗難選擇,稍有不慎,恐經辦者敲詐勒索,徇私舞弊,有損政府名譽;又恐多收登記費,增加僑民負擔。為此,駐仰光總領事館不無遺憾地感慨道:“是以稽延時日,迄無妥善辦法。本館唯有隨時督促,并飭僑團分在各地督促而已。”
從表3可以看出,華僑總登記自1929年舉辦至1943年11月,南洋地區830多萬華僑,登記人數僅35萬多人,登記比例不足總人數的5%。抗戰爆發以后,華僑總登記進展緩慢,究其原因,新加坡總領事館認為,一方面,領事館數量有限,領事職責繁多,對華僑總登記工作投入精力有限;另一方面,各地領事館雖多次通知在南洋各地僑民來館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華僑登記證,但僑民多數認為,辦理登記手續和領取華僑登記證手續繁瑣,登記證不回國作用有限,所以多持冷淡態度。此外,駐外領事委托各地有名社團或個人參與華僑總登記,最終未得到準許,亦使華僑登記很難深入到偏遠地帶區。但在辦理華僑總登記的過程中,了解到領事館自身的局限性,看到了僑團和僑領在支持中國抗戰中的巨大力量及其在華僑社會中無處不在的動員能力和領導能力,為戰后國民政府采納僑團參與華僑登記的提議奠定了基礎。
三、二戰后領事館與僑團合作方式下的臨時登記(1945—1949)
二戰勝利后,為謀求戰后僑務發展,協助華僑社會戰后復原與賠償,國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舉行海外華僑人口、財產、教育、社會、經濟及其他各項之調查,把華僑人口調查登記作為戰后華僑總體調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時,戰時南洋華僑生命財產及事業均受重大損失,華僑希望能獲得賠償。國民政府令駐南洋各地已恢復的領事館,突破戰前領事館自身局限性,采取與當地僑社僑領合作的方式進行華僑人口調查,同時調查華僑因戰爭所遭受的損失,作為戰后對日索賠依據。
(一)領事館與僑團僑領合作局面的形成
鑒于戰后領事館內保存的戰前華僑登記卷宗于淪陷期內悉數焚毀,轄區僑民情形無從稽查。加上南洋殖民政府加緊對華僑進行控制,新憲法實施在即,公民權及國籍問題須待解決,辦理臨時華僑登記刻不容緩。1943年2月23日,僑務委員會在戰爭接近尾聲時就討論制定了《戰后國外華僑概況調查大綱草案》,首次由官方正式提出,應聘當地僑團僑領及熟悉華僑人口、社會、經濟或教育人士充任華僑調查委員,分配各區工作。
1947年2月,行政院制定《臨時華僑登記實施辦法案》和《駐外各館辦理臨時華僑登記應行注意事項》。戰后臨時華僑登記有較大調整:其一,是否舉辦須報外交部核準,只有符合條件的部分領事館駐在地可舉辦臨時華僑登記。其二,對華僑流動的控制更加嚴格。華僑攜帶登記申請書離境與歸國時,應于申請書下端之異動記錄欄下注明動態;僑民歸國時,應于啟程前向領事館或使領館報告,請求于離境報告上簽蓋戳記,于到達中國國境時,由該地關卡驗明放行。其三,首次允許僑團或僑領參與臨時華僑登記工作。在未設領地區,若需要舉辦登記者,可視情形指定鄰近之領館兼辦或聘請僑領辦理。
早在1946年5月,駐新加坡領事伍伯勝與駐吉隆坡許孟雄領事、駐檳城李能梗領事會商,以三館名義提議邀請僑團、僑校等參與華僑登記。新加坡總領事館將華僑登記辦法及僑民登記須知,就地印制頒發,并發給僑團。委托各地社團、僑校代為接收申請書,由各代理處將已經登記的華僑信息轉寄到領事館,再由領事館填發登記證及索引表,按照姓名筆畫次序編制索引,申請書亦按登記證號數編號,以便檢查。
由于申請登記的僑團甚多,良莠不齊,為認真考核可委托的僑團,新加坡領事館擬定《各僑團臨時華僑登記代理處辦法》予以詳細規定。首先,本領館轄區內公會會館、學校可申請為臨時華僑登記代辦處。核準設立后,由領館發給《駐新加坡總領事館臨時華僑登記代辦處》等字樣之紙質牌照,加蓋門首。各該代辦處應將負責辦理人之姓名、履歷呈報本領館,以便查核。其次,代辦處可向申請登記人附收每份手續費叻幣一角,為辦事人員車馬費及文具、紙張、郵電等辦公費。代辦處如有違背上項各規定或浮收其他費用,即取消其代辦資格,并視所發生事項之嚴重性而加以追究。
這一時期,新加坡共有100余單位申請,領事館經過詳加斟酌,最終篩選華僑登記代理機關共77個團體。被選中的僑團、單位名稱,即于新加坡各大報紙披露。從各代辦團體的名稱來看,主要包括地域、姓氏會館、行業公會、總商會、學校、俱樂部、國民黨直屬支部分部、三民主義青年團分團部、書報社等。因受殖民地政府的打壓,國民黨黨部不能公開活動,故許多黨部均假借俱樂部名義,如山打根適廬俱樂部、砂拉越華僑俱樂部、詩巫榕僑俱樂部等,名為俱樂部,實為黨部之別名。在確定代辦社團后,新加坡領事館邀約各代辦處登記負責人,親來總領館參加華僑登記事務會議,同時領取登記申請書及代辦處紙質牌名,指導僑團及個人具體開展華僑登記工作。
(二)經費的籌措與解繳
二戰后,外交部于1946年10月1日召開華僑登記討論會議,邀請僑務委員會、海外部派員共同商討華僑登記經費籌措,批準華僑登記經費共2600萬元。根據《馬來亞華僑登記經費預算表》,具體開支主要包括登記證、登記申請書、登記證工本費收據、登記卡片;辦公經費包括臨時工作人員薪水、臨時工友工資、文具、紙張、郵電、茶具、茶水、桌椅、卡片櫥、臨時特別費等。由于當時政府外匯缺乏,僑民總登記經費由中國銀行先行借貸,對于駐外領事印制表格所需費用,各領事館自行印制登記表,再報核其印制成本及擬收工本費,由外交部核定其應收工本費,其收入除必需開支外,每月悉數匯繳外交部。如婆羅洲有華僑7萬余人,需先印制登記證及申請書各2萬張,依照印務局估價約需美金1000元,但領事館無力墊付,擬請外交部核發美金一千元,以方便登記實行。至該款登記結束時,再如數寄還歸墊。但也出現不少領館在擬請外交部撥款墊付不順的情況下,往往請求當地有財力的社團幫忙。如駐巴達維亞總領事館將臨時登記證及申請書式樣交當地最大僑團代印,分發概不收費,其印刷成本由僑團自付,以解決登記資金緊張的問題。
由外交部核定各地領館辦理華僑登記實際應收費用,并令駐外領事館嚴格遵守,防止領事館借華僑登記名義胡亂收取費用。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領事館未按照外交部規定而違規多收取登記費的情形。如表4,駐馬尼拉公使館曾為華僑登記費用收費不一電請外交部核示,稱馬尼拉總領館收登記費美金五角,宿務領事館收美金一元,似欠一律。外交部經核查認為,駐宿務領事館即改收美金五角,并將前多收部分,按名退還各僑。1946年,駐仰光領事館臨時華僑登記擬每張收費國幣一元,折合緬幣十四安。但外交部令駐仰光領事館,只收工本費,暫準每份收緬幣二安。
由表5可以看出,截至1948年,戰后東南亞僑民人口統計數量為8,288,156人。此數據與實際人數仍有一定出入。如菲律賓宿務領事館自1948年開始進行登記,有些地區如宿務省、亞虞產省等登記人數只達半數左右。這反映出國民政府努力讓所有僑民都實施登記的目標并沒有實現。戰后南洋臨時華僑登記,由于時間過于短暫,南洋各僑務機構呈報最終的僑民人口統計數據不夠精確。
四、華僑人口登記之評價
南京國民政府實施的華僑人口登記,是從現實層面明確海外華僑中國僑民法律身份的有益嘗試,是中國政府真正意義上對海外僑民進行人口登記的大規模實踐,其現實價值與歷史意義都值得肯定。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面臨著殖民地政府、僑居地社會以及戰爭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與掣肘,其效果大打折扣。
(一)開創世界僑民人口登記之先河
大航海時代的到來和殖民主義在全球范圍內的擴張,曾出現幾次空前規模的不同類型國際移民浪潮:如歐洲向美洲、澳洲的殖民地移民,日本的國家支持型政治移民,以及中國和印度為主的契約勞工移民等。因早期自由主義傾向,歐洲國家海外僑民管理方面沒有建構完整的體系;日本政府推行“殖產興業”政策,在國家支持下有計劃地向其海外殖民地進行的政治移民,移居國、職業、人口數量等相對清晰。但其僑民規模相對較少。印度作為殖民地國家,政治結構松散,海外移民鄉土觀念強而祖國觀念弱,印度政府在海外移民問題上無心無力。從這些比較中可以看出,南洋人口總登記,不僅是中國政府真正意義上對海外華僑進行人口登記的完整實踐,也是世界近代史上規模最大的海外僑民人口登記措施,在世界僑民人口登記方面開創了先河。
(二)推進了僑民身份的確認與權益保護
辛亥革命以來,海外華僑為中國發展做出巨大貢獻,“僑胞愈是在處于危機的時候,愈是熱愛祖國,海外僑胞輸財出力,奮斗犧牲,愈是對祖國貢獻最大。”尤其在抗日戰爭時期,海外華僑積極抗戰救國,貢獻卓著。國民政府亦積極表態保護海外華僑。1929年制定的《僑務委員會僑民登記規程草案》規定,“凡領有登記證之僑民,在國內外遇必要時,向該地方官廳及領事館,或所請愿之機關呈驗本會登記證,請求保護。”
在晚清國籍法未頒布以前,中國人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國家”觀念和法律身份。華僑出洋引起的外交糾紛,使得晚清政府陷入外交困境,在與殖民政府交涉華僑問題時,常陷于被動地位。晚清及北洋政府時期,雖有制定國籍法,卻一直未采取實際措施頒發國籍證明書以明確華僑的中國國民身份。因此,到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不僅重新制定和頒布了《中華民國國籍法》,從法律上確認中國人的身份,而且開始籌備實施華僑人口總登記,以明確海外華僑的法律身份。臺灣學者李盈慧認為,華僑人口總登記法規正好趕在世界1930年《國籍法公約》簽字之前公布,不無搶先機之意味。國民政府認為,對《國籍法公約》第四條規定的“國家關于本國人民之兼有他國國籍者,對于該第三國不得施外交上之保護”,將使中國無法對海外華僑進行指導與保護。因此,南京國民政府通過頒布國籍法和進行華僑登記工作,證明華僑的中國公民身份,更好地對華僑進行保護。對海外華僑而言,也需要通過源自祖籍國內部的認同,來強化其身份認同和心理歸屬。
(三)登記制度限制了其預期效果
總體上看,南洋地區華僑對于申請登記并不踴躍,國民政府華僑人口登記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其一,華僑登記無強制執行力,與一般華僑之實際利益無關,很多人往往視領事館命令如空文。事實上,華僑無論登記與否,有事均尋求使領館之保護,感覺不到人口登記之必要。其二,專門前往領事館登記手續又繁復。雖然出現了預申請登記請求者較多的情況,但受到繁復手續的影響,實際總登記人數大打折扣。其三,國內相關部門政令矛盾。二戰結束后,內政部制定了《旅居國外僑民戶口查記實施辦法草案》,督促推進旅居外國僑民之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事項。與此同時,1947年8月,國民政府要求對日本占領南洋時期受害、損失的華僑情況登記,以便對日戰爭損失進行索賠。外交部認為,華僑登記規則與內政部《旅居國外僑民戶口查記實施辦法草案》略異,則宜與華僑登記辦法合而為一,對日戰爭損失賠償登記亦可同時進行,提高戰后華僑情況統計的效率,以免各部門政令重復,耗費巨大人力、物力。但因內戰興起,國民政府無暇顧及海外。
(四)國內外政治因素影響了登記實施
首先,某種程度上,華僑人口總登記變成國民政府控制海外華僑的手段。1935年國民政府制定的《華僑登記規則》,要求華僑從出生、遷移、歸國入境、死亡都要攜帶華僑登記證到領事館登記。名義上是保護華僑的切實利益服務,實際上則成為國民政府實施對華僑控制的手段。這一點在戰后的《中華民國僑民登記辦法草案》秘密副款中體現更為明顯:駐外使領館如發現此項僑民之工作有違反我國法令或利益時,應勸動改業或設法資遣回國;凡有違反使領館命令之僑民不予以保護;凡有違反國家利益而觸犯刑法之僑民,回國后當依法懲處。國民政府外交部為避免引起駐在地政府之疑慮,未將上述幾條明文規定于僑民登記辦法草案文本內,而是將其作為該草案之密件附款。
其次,華僑登記受到殖民政府的阻礙。華僑人口登記的目的就是確定華僑的國民身份,華僑登記證即相當于國籍證書。雙重國籍問題對南京國民政府和南洋各殖民政府來說都是非常敏感的問題。荷印殖民政府為阻撓國民政府登記土生華僑,援引1911年中荷條約解釋“遇有荷蘭臣民、中國臣民字樣所滋之疑義,在荷屬地領地可照該屬地領地現行法律解決”。但外交部認為,1945年5月29日簽訂的《中荷關于荷蘭囯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解決有關事件條約》規定,“締約此方之領事官在其領事區域內,應有與其本國人民會務、通訊及指示之權”。因兩條約之規定有沖突,中荷雙方不斷進行外交交涉,各持異見。外交部為避免與當地政府直接沖突,令駐巴達維亞領事館暗示僑團,可暗中繼續辦理華僑人口登記,這對工作進度還是有一定影響。二戰結束后,南洋各國民族獨立運動此起彼伏,使得戰后華僑人口登記更是困難重重。
最后,海外華僑恐因登記而失去自身在僑居地的利益。雖然南洋華僑心向中國,但華僑選擇中國身份,對殖民政府來說是華僑不忠誠的表現,有些殖民政府即要求華僑在兩者中選其一。如印尼殖民政權進行恐嚇宣傳,稱登記的華僑即失去僑居地公民權,或登記之后將來回中國須當壯丁服兵役,這確使華僑陷入兩難的抉擇。此外,華僑擔心向國民政府登記,會使殖民政府下令不予外僑國民待遇,而使得華僑在當地的法律地位和權益有不利影響,如華僑是否能擁有礦山、橡膠園所有權,是否被殖民政府為難。這些都使得各地華僑對人口登記心存觀望之態。
綜上所述,國民政府從1929年開始進行華僑人口登記,并制定相關登記規則,指導駐外領事館辦理華僑總登記。但華僑總登記面臨偏僻地區華僑不易登記、戰亂和殖民地政府限制等重重困難。華僑總登記辦法分別于1935年、1938年和1944年多次調整,登記方式也不斷變通,經費籌措使用不斷完善,才使得戰后華僑人口登記的成效得以提升。但總體而言,受各種因素制約,華僑人口登記效果并不理想。盡管如此,作為近代移民史上一次大規模的僑民人口調查,這是中國政府真正意義上對海外華僑進行人口登記的完整實踐,也是世界近代史上規模最大的海外僑民人口登記措施,在世界僑民人口登記管理方面開創了先河。此次人口登記的經驗與教訓,對于了解與做好僑務工作,仍有許多啟示與助益。
(摘自:王玉娟、閆文仙:《南京國民政府南洋華僑人口總登記歷程及其述評》,《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23年第4期。注釋從略,如有需要請參見原文。)